12月18日,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31-2020),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電子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的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子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適用時間
新建企業自2021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三、污染物項目(監控指標)
監控指標:pH值、懸浮物、石油類、化學需氧量、總有機碳、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總銅、總鋅、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鎳、總銀、斑馬魚卵急性毒性、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四、污染物項目監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物項目的分析方法,應該嚴格執行。如總鉛的測定:(1)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2)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水質65 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 等離子體質譜法; (4)水質32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等四種方法。
五、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本標準對企業排水量作了規定,制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六、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于石油類、總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有機碳、硫化物,重點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每月一次,其他排污單位至少為每年一次。
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3.水污 染物的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HJ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排污口)、采樣測試平臺。
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七、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
1.污水排放 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HJ 91.1的規定。
2.應按照 GB 15562.1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八、監督管理
1.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2.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3.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4.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的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九、注意事項
1.當企業廢水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時,執行本表規定的間接持放限值。
2.當企業廢水排向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時,第1-14項指標可協商確定間接排放限值,未協商的執行本表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如果企業含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鎳、總銀中任一種污染物的污水,實行分類收集、專管專送和分質集中預處理,且在企業出口端和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入口端均對水質及水量進行監測,則第15-21項指標可協商確定間接排放限值,未協商的執行本表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分質集中預處理單元出口執行本表規定的排放限值。
當企業廢水排向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時,第1-8項指標可協商確定間接排放限值,未協商的指標以及第9-21項指標執行本表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